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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晴模切ERP]新收入准则下,运输费是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成本?

admin
2024年12月28日 21:34 本文热度 115

在新收入准则出台前有关销售商品的运费是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因此,除了主营为运输的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将销售商品相关的运费记录在了销售费用下。

新收入准则准则出台后有关销售商品的运输费用要分具体情况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第十条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根据合同履约成本定义可知,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销售费用都可以被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31 页最后一段写道: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018年12月11日,财政发布了《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2018),其全文内容如下: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如果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该运输服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31 页最后一段、第79 页等相关内容。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31 页最后一段等相关内容。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关键的区别点是运输服务发生在转移商品控制权给客户之前还是之后。

第一个例子中所销售的商品的控制权在出库时即转移给乙公司,可以简单理解为乙公司承担运输风险,而第二个例子中所销售的商品的控制权在达到乙公司指定地点时才转移给乙公司,可以简单理解为甲公司承担运输风险。

在第一种情况下运输服务发生在控制权转移至客户之后,运输服务构成了单项履约义务,应当将收入分摊到运输服务和销售服务上并单独披露,发生的运输成本应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归集并确认为营业成本(也可以这么理解,相关商品在转移至客户处之前已归属于客户,客户因自行处置商品,销售企业没有为客户提供运输的义务了,在此情况下仍然提供运输并承担原本客户应承担的运输风险可以视为销售企业的另一项销售业务)。

在第二种情况下运输服务发生在控制权转移至客户之前,则可以理解为运输服务构成了控制权转移的一部分,即运输服务属于销售商品服务而非构成了单项履约义务,发生的运输费用仍然作为营业成本核算,但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成本的一部分。

再看财政部山东监管局:会计实务案例研讨汇编 第二期关于运输费的案例

A公司作为一家拟IPO的汽车零配件制造厂商,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A公司按照与主要客户B主机厂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客户B签收其货物后,对应产品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现存在以下几种物流运输费:
1.A公司为提高供货速度,在客户B附近租赁仓库,储存主机厂订单对应产品,存在将货物运送至租赁的第三方仓库而发生的运输费。
2.A公司为提高存货的利用率,在各个仓库间进行调拨,将存货在不同仓库进行移库而发生的物流运输费。
【拓展】类似的情况还有零售企业各门店之间的调拨货物。
3.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后向客户B发货,将货物由租赁的仓库或厂区直接运至客户B发生的运输费。
4.A公司与境外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销售方式,在此销售模式下,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为越过船舷。A公司为完成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关口,并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由关口运至境外。
5.A公司与B供应商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钢材),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担运输费,A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购买的材料从B公司运输至A公司而发生的物流费。
在适用新收入准则后,A公司当前的会计实操做法是:将全部运输费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披露于存货或成本;在取得运输费发票后入账,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
问题:
针对上述五种情况发生的运输费,是否均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存货或成本?
倾向性建议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第2-6条,运输费用的确认与列报,对于存货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企业应当基于运输活动的发生环节及目的,恰当区分运输费用的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运输费用的确认与列报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若运输费用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必要支出,形成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时,运输费用应当计入存货成本,否则应计入期间费用。
对于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属于收入准则规范下的合同履约成本。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之前,其通常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将相关支出作为与商品销售相关的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最终计入营业成本并予以恰当披露。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后,其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在确认运输服务收入的同时,将相关支出计入运输服务成本并予以恰当披露。
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活动情况并基于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运输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充分完整地归集运输活动相关支出,并在各产品、各销售合同以及各履约义务之间实现合理分配。”
关于本案例中问题,具体处理建议如下:
1.A公司为提高供货速度,在客户B附近租赁仓库,储存主机厂订单对应产品,存在将货物运送至租赁的第三方仓库而发生的运输费。对于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若运输费用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必要支出,形成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时,运输费用应当计入存货成本。结合本案例情况,建议将该种情况下发生的运输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2.A公司为提高存货的利用率,在各个仓库间进行调拨,将存货在不同仓库进行移库而发生的物流运输费。关于此种情况,建议计入销售费用,A公司将产品在不同仓库间调拨移库,因其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也不与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对于存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且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应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结合本案例情况,建议将该种情况下发生的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3.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后向客户B发货,将货物由租赁的仓库或厂区直接运至客户B发生的运输费。此项应属于履约成本,最终计入营业成本
4.A公司境外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销售方式,在此销售模式下,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为越过船舷。A公司为完成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关口,并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由关口运至境外。CIF价格条件下,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货物控制权转移判断依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三条,即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点转移了控制权。
应考虑按境内和境外两个运输环节考虑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境内:A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关口,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属于履行合同发生的费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成本。(2)境外:A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由关口运至境外。运输活动和保险活动为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属于为客户提供了除商品外的单项履约义务。运输和保险这两项单项履约义务中,在确认运保费收入时,A公司应根据合同判断在单项履约义务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是主要责任人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是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5.A公司与B供应商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钢材),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担运输费,A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购买的材料从B公司运输至A公司而发生的物流费。对于存货采购发生的相关运输费用,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不属于收入准则范围,应根据费用的性质、目的分别适用存货、期间费用相关准则规范。对于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必要支出,形成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时,运输费用应当计入存货成本,否则应计入期间费用。A公司在采购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材料成本;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移库运输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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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在 2024/12/30 12:55:1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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